睿识丨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好了么?

2022年09月14日

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是属于消费者的重要“隐形资产”。近年来,随着金融业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在大数据时代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应加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上海国际信托作为一家历史悠久的持牌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科技风险的三条防线,做到合规有对标,制度有落实,操作有管控,事后有审计。上海信托赢通平台及其APP作为我司对客的重要窗口,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在信息安全方面做了多种技术安全加固处理,确保用户在使用线上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上海信托赢通平台对于个人敏感数据均有明确的分类分级,在这些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转移和销毁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均有相关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数据安全的保护和控制。在个人金融数据的保护方面尤其注重数据的脱敏展示、加密存储和授权访问,以确保这些数据被合规地展示、使用和存储。

使用第三方服务和SDK的过程中,上海信托赢通平台严格审慎审核第三方获取用户数据的行为和方式,并定期审查和更新隐私政策,确保公司在处理用户数据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告知用户并获得用户的授权。

上海国际信托在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客户的金融信息保护,加强金融科技伦理建设和技术应用,促进金融安全健康发展。

接下来,我们再通过两起网络金融诈骗警示案例去感受下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案例1

诱骗多名投资失败的被害人在某网络平台投资实施诈骗

2018年11月,李某某注册成立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担任该公司监事。李某某雇佣员工通过连续拨打数位曾在网络平台投资受骗的客户电话,谎称可以帮助其找回之前在其他网络平台上投资的损失,且能获取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继续投资。李某某获取非法收益67万余元后,即将该公司注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郭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自愿缴纳了罚金,其中郭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虚假投资理财诈骗类案件,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往往很大。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被害人想通过投资理财获得高额收益的心理,冒充专业人士或者谎称具有特殊资源渠道获取高额回报,诱骗被害人在其指定投资平台注册、充值,并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实施诈骗。

 

案例2

冒充贷款公司客服实施虚假网络贷款诈骗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王某某伙同盘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盘某某在网上购买被害人信息资料,伙同王某某、陈某某从彭某某处购得用于诈骗的手机卡20余张,由陈某某等人冒充“360借条”等贷款公司客服人员给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郭某等6人1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或出售手机卡数量及其他量刑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等被告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贷款因其放款快、手续便捷等特点,成为急需资金周转群众优先选择的借贷方式之一。诈骗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急切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发布办理贷款等广告信息,打着“无抵押”“免征信”“无息低息”“快速放贷”的幌子,以需要收取手续费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虚假网络贷款诈骗。此外,对目标人群个人信息进行买卖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上海信托提醒大家: “辛苦致富十年功,莫被高利诱惑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轻信网络“投资”等轻松赚钱的噱头,在选择投资理财平台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理性辨识,以免遭受财产损失。“网络贷款有陷阱,无息低息不轻信”。有金融需求的群众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切不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贷款,警惕贷款无门槛、贷前乱收费的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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