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您所需要知道的维权知识——正当维权,理性维权

2020年05月28日

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再度来临。为了全力做好防控新冠肺炎工作,央视315晚会将会延迟播出,难道是正义要迟到?其实不然,小睿想说,保障消费者权益虽迟但到!今年,“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助力疫情防控”成为金融界的“3·15”活动口号,旨在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凝聚行业和消费者的力量,营造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可靠的金融服务。

一、金融消费者及八项基本权利

2016年12月,央行印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其实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而在金融信息保护方面,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二、合法权利在什么方面会受到金融机构侵犯?

(一)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金融机构未保障其财产安全。

(二)金融机构未充分提示风险,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金融机构强买强卖,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金融机构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

(五)金融机构未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没有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六)金融机构不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因诸多不同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七)金融机构未加强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导致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等。

作为金融消费者,在遇到上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应正当维权、理性维权。

三、文明维权途径“三步”走

1、向金融机构投诉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首先向金融机构投诉,该途径投诉成本最小,效率最高。

2、请求第三方机构调解或向上级监管部门投诉

如果当事双方未能自行协商的,可以请求第三方机构组织调解;如果金融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未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还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3、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如果金融消费者对投诉处理结果处理不满意或者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作为金融消费者维权要理性,办事守规矩,知法遵法,才能维护最大利益。上海信托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线上教育宣传工作,为每一个金融消费者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保障每一位客户的消费权益。

315消费者保护